撤销劳动裁决申请书(3)

时间: 03-26 作者:王延达 栏目:申请书

且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的依据为《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11〕26号),然而该通知上没有护理费的规定,此裁决为适用法律错误。

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元/天标准过高。

综上所述,中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3]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

二o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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