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2)

时间: 03-26 作者:罗凤 栏目:申请书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交认字{20xx}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王冬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定江承担此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杨露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3.依法对聂某进行伤情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xx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某,造成杨露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某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

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平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错误

1、聂某、杨露并不是站立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从椒江j7xxxx上的损坏处可以看出车辆存在发生碰撞,从杨露被撞离本车二十多米处外,聂某被撞伤的程度,后车的时速应当在较高的情况下与椒江j7xxxx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才会导致聂某重伤、杨露死亡的结果。如果在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并且是由后面两辆车辆追尾后再撞伤站立的杨露、聂某,也许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显然,聂某、杨露并不是站立城东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被撞,而是在行驶的过程中被撞,被申请人认定聂某、杨露是站立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椒江j7xxxx燃油助力车旁应当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某是错误的。如果是张定江驾驶的车辆与王冬春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那么应当是张定江(后车)的车速较快,王冬春驾驶的车(前车)低速行驶或者停止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追尾这种情况。被申请人在分析事故成因的时,却是认定张定江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驾驶时未注意路面安全,导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王冬春驾驶的轿车未降低时速行使,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按照被申请人认定的事故成因,两辆车辆在没有其他外因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发生追尾的。后车并没有高速行驶,前车是高速行驶的,即使没有保持安全车距,也不可能发生追尾,申请人的成因与结论存在矛盾。很明确,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在高速行驶的的情况下撞上的前面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后面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避让不及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发生追尾。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某是错误的。

三、责任认定错误

1、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的高速行驶,撞上的前面的由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然后又与后面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的车辆发生追尾,张定江驾驶的车辆并没有直接与聂某、杨露发生碰撞。因此,此次事故王冬春应当负主要责任,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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