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入学申请书(2)

时间: 03-25 作者:曹利涛 栏目:申请书

二、关于孩子的学区

通过调查走访,我们也了解到孩子学区之所以划归东xxx小学,主要是:一是学区跟户籍走。我们的户籍多年来一直由本单位管理,后来由于职能调整的需要,将户籍业务移交到xxx派出所。需要申明的是,当时单位与学校附近的道路尚未开通,一片荒芜,来往还很不方便;二是临近的沙xx小学充当了学区内小学的角色。20xx....年.前进城务工人口较少,我市没有严禁跨区县、跨学区上学和班额限制,单位孩子可在沙xx小学就近上学;三是单位进人少,家长通过户口迁移回避学区问题。近十余年来,单位几乎没有新增人员,适龄儿童很少。家庭经济状况好的,子女直接择校上学,差一点的将孩子户口迁到直系亲属名下,回避了这一问题。因而学区问题长期无人提及。

三、孩子学区问题我们无法回避

20xx年5月,市教育局《关于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问题的通知》(市教基发20xx22号)下发后,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跨区县、跨学区招生。沙xx小学虽然较近,但显属碑林区教育局且系拆迁对象。况且我们亲属户籍均在xxx派出所,孩子户口又无处可迁,学区成为我们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第一大难题。

四、学区也应与时俱进

早在20xx年,原国家教委就在《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中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应在3公里以内。现在我们身处大城市,城镇化进程推进20余年了,学区半径内学校不少。而给我们孩子指定的学区小学仍然不至2-3个3公里,跑那么远的路才能享受这个“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法》第2条),是不是有损孩子的合法权益?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孩子是我们的,更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和政府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为此,我们恳请赵局长及基教科同志,体恤孩子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政策,给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一个便利条件。

安排孩子到就近的xxx小学上学。这样利于工作,方便生活,让家长省心,孩子安心。

特提出本申请,望批准为盼!

附:学校方位图

此致

敬礼

孩子家长(监护人):

xxxx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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