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申请书(2)
法定代表人:翟虎渠,院长。
公司股东 。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公司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相关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书
2、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4、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5、公司股东xxx发给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决议通知
6、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7、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8、股东会议记录
9、股东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