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调取证据申请书(2)

时间: 03-24 作者:陈洪欢 栏目:申请书

3、霍邱县纪委“双规”期间的监控录像。在陈然被“双规”的场所(霍邱县交警宾馆8107室),县纪委安装了监控录像设备,对纪委办案人员的历次问话及20xx年1月19日、20日检察院侦查人员的询问、讯问,均进行了同步录像。这些同步录音录像,霍邱县检察院已于3月22日向县纪委调取,原件存放在霍邱县纪委,复制件存放在霍邱县检察院。该证据能够证明霍邱县纪委问话及检察人员询问、讯问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行为

4、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鉴字647号《法医临床鉴定书》。根据陈然本人申请,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9月底委托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然的伤情及成因等进行了法医鉴定,已于20xx年10月22日作出[20xx]临鉴字647号《法医临床鉴定书》,确认陈然“右小腿中下段胫前癍痕、左大腿下段癍痕及右臀部癍痕系损伤所致”。该《鉴定书》现存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但至今未告知被告人。该证据能够证明陈然在“双规”期间及20xx年1月19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询问时,曾遭受刑讯逼供,其有罪供述均系被迫作出。

以上申请,请人民法院依法准许。

申请人:陈然

xxxx年十二月十二日


刑事调取证据申请书三:刑事调取证据申请书(383字)

申请人王新,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为此,本辩护人特申请贵院向检察院调取以下材料:

一、20xx年3月19日侦查机关给被告人×××所做的讯问笔录。

二、申请调取×××出具给汉中市×××公司财务科的***万元借据。

三、被告人×××在20xx年3月28日前或在侦查阶段做过主动供述受贿犯罪的证据材料。

请贵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检察机关移交上述证据的时间和方式。

此 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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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