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申请书(10)
时间: 03-23
作者:胡芬
栏目:申请书
第二、东工伤认定[20xx]第76号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认定的何步林所做的清洗工作也是上诉人单位绞肉工作的收尾部分,依据的却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规定,二者之间对依据的条文相互矛盾。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抗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正、和谐,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二审、再审被错误判定的情况下,再次申请再审,请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为监督司法行政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纠正两审法院错误的行政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一)(二);第十二条(一)(二);第三十七条(四)(五) (七)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提起抗诉,支持申请人的抗诉请求,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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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人:东台市海丰鹏程肉制品厂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