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申请书(3)

时间: 03-14 作者:胡童谣 栏目:申请书

鉴于以上情况,特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求如下: 一、依法彻查陈金秀在本案中行政乱作为、收受贿赂、弄虚作假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问题,并予以严查严办;

二、依法严厉查处张孝红在本案中诈骗钱财、冒充他人丈夫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工作人员炮制假通知书,残害无辜生命等罪行,以达到打黑除恶,维持社会安定团结,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之目的;

三、责令金果坪乡计生办赔偿我相应的损失;

四、治庸问责,整顿吏治,严肃追究金果坪乡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行政官员的严重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此呈 巴东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刘昌悦

20xx年12月27日


复查申请书三: 信访复查申请书 (3623字)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开俊,男,20xx年5月14日生,

住址:丰都县十直镇红庙子村6组。电话:15520181359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绵阳市青义镇。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成都市外东狮子山2号。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江金明。住址:丰都县农业局内。

第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都县农业委员会(原丰都县农业局)。

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20xx年3月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请求撤销该答复,立案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原判决书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是“金优725”和“冈优177”的品种所有权人,这两家公司才有审定申请权或引种申请权和掌握“审定”、“引种”文件,而且是这两家公司从四川把种子送至重庆市各区县分配到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书面委托代销,要求以公司的名义销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夫妻俩代销种子持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名称是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以服务部的名义在经营,案卷第97页第13、14行法定代表人江金明的笔录证实十直镇第二服务部是丰都县植保站的分支机构,第98页第1行证实申请人的妻子陈云珍是服务部的负责人、申请人是从业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且申请人《行政诉状》中列了上述三个第三人为当事人,被申请人以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在20xx年2月10日开庭(案卷104—109页丰都县法院传票存根为证),有一个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有两个第三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但被申请人《判决书》中,既未列到庭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丰都负责人代吉荣,也没有列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负责人江金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应当立案再审。

(二)被申请人对本案关键性诉讼请求的问题审理遗漏,原判决和信访答复没有记载,没有查清楚的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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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