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6)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7,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变更未缴纳的实收资本出资方式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6,迁入本市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见说明3)
8,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9,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6,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见说明1)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文件(原件1份)及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见说明9)
说明:
公司同时有多项变更登记事项的,只需填写1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有备案事项的,只需填写1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只有备案事项的,请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1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就多项变更事项一并作出决议;
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表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广东"等字样的,须另填表报省工商局核准;
公司,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可以以其租赁或者自有的房产作为公司住所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股东等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使用声明(原件1份);
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1) 股东或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2)股东或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3)股东或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4)自然人为股东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