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团购协议书
(xx“住宅小区”)
出卖人: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
xx公司
(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
购买人:甘肃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职工团购房代表
出卖人: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
xx总公司(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
购买人:甘肃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职工团购房代表
第一条合同原则
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和购买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购买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
1、出卖人xx工业城实业总公司(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雁滩家园”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所占用的所有土地符合商品房住宅建设用地要求,出卖人具有商品房开发资质;
2、根据出卖人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与xx工业城实业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兰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有权对“雁滩家园”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并承诺出卖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本商品房团购协议的履行;
3、出卖人保证建设的“住宅小区”所有土地未设置抵押或担保,并且出卖人已为所开发的土地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该块土地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争议;
4、出卖人保证将开发的“住宅小区”相关手续办理完毕;
5、出卖人保证所委托的“住宅小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具备合格资质;
6、出卖人保证所售的商品房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第三条购买人承诺
购买人保证已接受本单位所有购房职工的委托,作为团购商品房的代表,有权处理购买“住宅小区”商品房过程中所有与之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住宅小区”整体概况
出卖人所建“雁滩家园”位于城关区雁滩T604#路以东、T605#路以南、S603#路以北、606#路以西,鸿运润园对面,其小区总体规划占地约7.7亩。“住宅小区”位于“雁滩家园”之中,四至:
东至出让范围东端(保留13米消防通道)
西兰州市国税小区
南至B637#规划路
北至兰州市供电局宋家滩110变电所
东西长45.96米;南北长111.67米,占地面积约5132.35平方米。
“住宅小区”在24个月工期完成时,确保“雁滩家园”整体环境符合规划设计,实现绿化、美化要求。
第五条:购买人所购商品房状况
1.“住宅小区”住宅楼共2幢,设计为144套住房为东西走向南北朝向住宅楼。
2.“住宅小区”分以下二种户型:
A:两室两厅一卫建筑面积:94.21平方米(仅含本层公摊)
B:三室两厅两卫建筑面积:129.57平方米(仅含本层公摊)
(1)最终产权证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以国家认可的权力机构核定的面积为准;(2)公摊建筑面积小于20%,公摊包括楼梯间、电梯间、配电室、消控室、消防水池、水箱间、水泵房、热交换室、大楼外半墙、值班室。
(3)窗台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
3.“住宅小区”一层全部为商铺,层高为4.8米-5.1米,商铺出入口朝南,“住宅小区”内不设出入口,二层以上(含二层)顶层以下层高为2.9米,顶层层高3米,楼顶为上人屋面。
“住宅小区”二层住户另赠不小于25平方米的平台,设统一分户围栏,阳台设置出入平台的出入口。
第六条:“住宅小区”环境及设施
1、“国税小区”所在的“雁滩家园”小区建筑覆盖率小于30%,绿化率大于40%,容积率约3。小区内南北相对的两楼之间的距离为20米至50米外南北相对的两楼(含国税小区楼)之间的距离为37米至41米(小区北排楼朝北与相对朝南的南排楼之间有不小于7米至9米的绿化隔离带)。
2、小区地面以上不设停车场,地下设有小汽车停车位,停车位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有产权的车位出售价格每个为6万元,无产权证(仅有使用权)的车位出售价格每个为5万元。车位统一设置车位锁,个人不能设置围栏。设有地下自行车停放点。
3、小区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
4、商品房交付时,小区内保证已有小学、卫生院、幼儿园、商场、银行及绿化广场等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
“住宅小区”购房者按选定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付款,每平方米均价为2600元,分四次付款:
(1)20XX年5月底之前首付房款总额的35%。
(2)“住宅小区”形象进度至正负零,出卖人取得《预售房屋许可证》后30日内,由出卖人和购房者个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的内容应与《商品房团购协议书》一致,然后由购买人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的15%。
(3)“住宅小区”住宅楼主体全部封顶砌体完成后再付房款总额的45%;
(4)购房者个人在领取产权证时,按产权证上的证载建筑面积结清剩余房款。
注:购房者向出卖人交纳的房款由购买人在上述约定时间内统一收取后交于出卖人和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八条:工期及工程进度
1、收到首付款后24个月完工。
2、工程进度
开始计算工期后180日,基础部分完工(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
开始计算工期后270日,形象进度达到六层;
开始计算工期后360日,楼房主体封顶砌体完成;
开始计算工期后24个月内,楼房交付使用。
第九条:交房约定
1、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开工后24个月内,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商品房整体向购买人交付:
(1)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同时向购买人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2)“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
(3)商品房和小区符合交付使用的批准文件。
2、交接手续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购买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视为交房。
3、逾期交房的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商品房交付于购买人,出卖人应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购买人的知情权
因购买人购买“住宅小区”商品房的目的为本单位职工居住使用,故出卖人应保证购买人获得如下内容的知情权:
1、有权获知项目施工进度,并明确知悉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等机构的相关资质;
2、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并有权获得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信息;
3、有权对相关设备的采购,行使参与、选择、决定的权利。必要情况下,可由购买人直接选定;
4、出卖人要在开工前向购买人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图,并在工程竣工后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变更本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及附件)的内容。
本协议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开始计算工期后,因出卖人原因拖延开工日期达90日,或出卖人不能交付商品房,或出卖人没有按约定提供商品房质量时,购买人可解除本协议。
协议解除后由出卖人向购买人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出卖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需向购买人按月赔偿购房者已实际交纳购房款总额千分之十的违约金;购房者未按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交纳购房款,购房者向出卖人按所欠金额每月千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双方违约期限不足一月的,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换算为按日计算。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在本协议签定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陆份,出卖人叁份,购买人叁份。《“住宅小区”商品住宅建筑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购买人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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