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暖协议书
供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用热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沽源县人民政府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和计费面积
(一)用热地点:号楼门号
(二)供暖面积:平方米
(三)供热面积的计算:居民用户:供热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如无房屋产权证则按以下公式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住宅使用面积+1/2共用墙体面积+非共用墙体面积。非居民用户: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产权证,经供暖单位测绘核对后,确定最终供暖面积。
第二条采暖费标准、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采暖费价格:元/㎡。
(二)每年5月1日至当10月15日为缴费期,乙方应在此期间主动交纳当年采暖费,甲方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收费。
第三条供热期限和质量
(一)冬季供热期为每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如遇气温特殊变化,则按沽源县人民政府决定履行。
(二)供热期间,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标准为18℃(±2℃)。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及用热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对用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乙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热费结算。
(三)、对新增用热户,甲方有权在供热之前对乙方的用热设施进行检查验收。乙方使用未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用热设施,在用热参数达不到乙方要求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的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乙方违法用热时,或乙方不按时足额交纳热费时,甲方有权随时中断供热,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临时检修、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甲方应视情况尽量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应尽快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在其他特殊情况下,甲方可先停止供热,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六)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热力。
(二)、乙方新增或者增加用热面积,应当向甲方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交纳有关费用。
(三)、乙方变更户名,应当事先向甲方办理手续。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用热性质、供热地点和供热设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交纳采暖费。
(五)、乙方应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并应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甲方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供热设施正常的情况下运转,甲方能够正常向乙方正常供热,但甲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且甲方也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并应退还给乙方预交的实际未供热部分的热费。
2、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甲方的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逾期交纳采暖费的,应当按照逾期应交采暖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向乙方供热。
2、乙方违反协议擅自进行施工用热,或者擅自改造用热设施,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二倍计算;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七条协议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年11月15日起至20年3月15日止。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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