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

时间: 12-17 作者:潘秀君 栏目:信函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小写:150000.00元),利息为月息2.5%结算,借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尼桑车(车牌号为)抵押给甲方,以此物为借款的抵押物,并将车辆登记证书、身份证原件放于甲方。乙方借款到期不归还,甲方有权到车辆管理所把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以此作为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及赔偿等一切费用,双方互清款项。如遇纠纷所产生一切费用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误工费、申请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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