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维修协议书

时间: 12-16 作者:黄 慧 栏目:信函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就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维修项目施工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1.1 本协议从20XX年5月1日起;于20XX年5月1日止。

二、维修施工范围

2.1 当甲方视频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或技术支持需求,由乙方全面负责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和支持,恢复设备原有视频监控功能及保障视频监控网络安全运行。

三、双方项目代表

3.1 甲方代表:

姓名: 联系电话:

3.2 乙方代表:

姓名: 联系电话:

四、甲方工作责任和义务

4.1 当视频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或需要技术支持,通知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或进行支持时,应向乙方说明设备故障或技术需求的详细情况,以便乙方准备维修使用的器材和工具。

4.2 在维修施工现场,负责联系各种相关事宜和协调各方面关系,保障乙方顺利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

4.3 负责检查及核实乙方运到维修施工现场的器材,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器材,有权禁止乙方使用。

4.4 在设备维修施工期间,如发现乙方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

4.5 维修施工完毕后,甲方要及时对维修后的设备进行检测和验收,验收合格及时在《维修施工记录单》上签字。

4.6 对乙方提交的维修施工结算,及时进行审核。

五、乙方工作责任和义务

5.1 根据甲方维修工作的需求,乙方提供给甲方一部7×24小时维修受理工作电话(电话号码为: ),并确保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组织维修人员到达故障现场,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

5.2 在维修施工中,要服从甲方的调度和指挥,确保安全施工,避免人身事故和视频监控阻断事故发生。

5.3 在对故障设备维修施工中发现问题,有责任向甲方汇报,并提出设备维修修正方案,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5.4 维修施工完毕后,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填写《维修施工记录单》,并向甲方提交各种维修资料(维修中所使用器材或零部件的清单、维修施工结算等)。

六、维修质量保修期

6.1 甲、乙双方根据 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约定乙方自维修施工完毕并在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对所维修的设备或系统实行6个月保修。

6.2 乙方对在维修中提供使用的维修器材质保期为更换之日起12个月或按照《视频监控零部件价目表》(本协议附件一)中注明质保期限为准。

七、质量保修责任

7.1 保修期内,对于乙方维修过的设备在保修期内突然发生故障或事故,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抢修。这些工作应按照“先修理,后分责任”的原则进行,如果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限内开始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设备进行修理。设备维修后,经分析确认设备故障是由于乙方原来维修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结果,甲方与第三方商定的设备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维修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问题需要返修时,属于乙方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维修事项,发生的维修工作量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这些责任属于保修责任。属于甲方原有设备自身因素造成的维修事项,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维护保养及维修施工价款及结算

8.1 系统维护保养:人工费见《视频监控维修保养测试计划价格一览表》,共计:65,000元。

8.2 系统维修故障处理:人工费按照下列方法进行结算:视频监控系统设备故障处理及技术支持:(人民币)¥1000元/次/故障;

8.3 新增工程费用:人工费、物料费用需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得出。

8.4 计费方法解释:

xx元/次/故障:是指每次对设备故障进行维修,不分维修时间长短,不分维修人员数量,直至使设备正常运行,经甲方验收确认为止,每次维修所产生的固定人工劳务费。

8.5 维修施工中使用的器材及零部件的单价,按照《视频监控零部件价目表》价格结算。《目录》之外的器材及零部件的单价,按照与甲方在维修前确定的单价结算。

8.6 乙方按照甲方的管理要求,每次阶段性结算维修施工费用前,依据由甲方签字的《维修施工记录单》和商定维修中《乙方提供备件及器材表》及施工结算书,提交给甲方审核确认。

8.7 甲方实际支付乙方维修事项的施工款,以甲方管理部门最终审定的维修价款为准。每季度进行结算一次。

8.8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施工或技术服务款发票后,采取通过银行转帐或支票方式,向乙方进行支付。

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对维修施工结算款额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第1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违约责任及文件效力

10.1 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协议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0.2 除非双方协议将本协议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协议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协议。

10.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应不受影响。

十一、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议导致甲乙双方或另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拾伍(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同时应尽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履行义务迟延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十二、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保存两份,乙方保留两份,四份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一《视频监控零部件价目表》;附件二《维修施工记录单》、附件三:《维修施工记录单统计表》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协议生效

14.1 协议订立地点:北京市

14.2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其他补充条款

15.1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提供的零部件和零部件修理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视频监控零部件价目表》计取材料费。

15.2 乙方在维修设备过程中,更换下来的不具备维修价值故障零部件,必须全部交还给甲方。未将故障零部件交还甲方,甲方有权拒付材料费。 15.3 在本协执行议期限内,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

15.4 本协议附件:

附件一:《视频监控零部件价目表》;

附件二:《维修施工记录单》

附件三:《维修施工记录单统计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合同章): 乙方(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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