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自身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时,由肇事方负责;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清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1、严禁学生私自到山塘、水库、河沟洗澡和游泳,造成意外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12、教职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由学校负责。
13、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4、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16、本协议书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二O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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