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严禁十不准心得体会(3)

时间: 01-19 作者:施珊珊 栏目:心得体会

一是严禁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二是严禁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准从事诊疗活动;三是严禁擅自变动经营地址,不准在依法核准的地址以外任何场所储存或销售药品;四是严禁擅自变更质量负责人,不准在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五是严禁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不准超剂量销售含麻黄碱、可待因等复方制剂;六是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柜台,不准药店以外人员在店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七是严禁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不准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区存放;八是严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准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柜摆放;九是严禁未经批准发布广告,不准在营业场所内悬挂、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类广告和宣传资料;十是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准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此规定一出台,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好评,广大消费者称:我们完全可以买到放心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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