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冲突矿产承诺书

时间: 11-06 作者:赵国富 栏目:信函

为肩负起企业社会责任,本公司特此承诺:

1.本公司承诺所有交货的产品所使用或包含之金属没有来自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内任何武装力量控制区之“冲突矿产”。

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包括:(a)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乌干达共国、卢旺达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尚比亚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中非共和国;和(b)未来包含前述国家部分或全部领域的新国家(地区)及现有国家(地区)。“冲突矿产”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内任何武装力量控制区的锡石、黑钨、钶钽铁矿和黄金及其衍生物等稀有金属,特别是金(Au)、钽(Ta)、锡(Su)和钨(W)金属原料。“使用或包含之金属没有来自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啊内任何武装力量控制区”包括金属的采挖、冶炼、成型及其它制造加工工序均不发生在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内任何武装力量控制区。

2.本公司将加强供应链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以有效甄别和追溯原料来源,确保原料来源的合法性,杜绝冲突矿产投入使用。

3.本公司采取积极行动避免因违背此承诺而给客户带来的经济、声誉等方面的损失。如违反本承诺书,则有权(a)以本公司费用退还本公司已交付的含有“冲突矿产”的产品及这些产品的配套产品,及/或(b)要求本公司按已交付的含有“冲突矿产”产品及这些产品配套产品的售价承担违约金,及/或(c)随时解除双方已订立的相关合同、生效订单等,及/或(d)要求本公司赔偿客户损失(包括损害赔偿、成本、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及所失利益)。

4.本公司同意,本承诺书据以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的准据法为所在地之国家或地区之法律。因本承诺书所生之任何争议,经友好协商仍未获解决者,本公司同意以本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立书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

职务: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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