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心得体会(3)
虽然以后我不会选择作为一名法医,但通过这门课,让我学会了对法医有了更正确的理解,他们不再只是“疯狂”的代名词;通过这门课让我对死这个字不再那么敏感,不再那么害怕。通过这门课,让我提醒了自己:不管以后做什么职业,都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的有关人体死亡、损伤、疾病及与人体有关的物证检验等问题的一门特种医学科学,是一门为法律服务的医学科学。它与临床医学共属医学中的应用医学,虽然二者服务的目的及对象不同,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度提高,对医生这一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有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医疗投诉事件一直居高不下,由医疗引发的各类“官司”常见报道,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与医学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因此,如何使医学生的知识结构更加完善,更好地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服务就显得尤其重要,而医学生要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则必须加强有关法律及法医学知识的学习。
1加强医学生法医学课程的学习是国家对医学生的要求
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确定了法医学属于医学中的第六门类,(83)(教高二字第)034号文件和(84)(教高二字)020号文件明确规定,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类专业的学生,要恢复开设法医学课程。国家的这个决定是及时而必要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卫生部公布的3医师暂行条例4也都明确规定了医生的职责和任务,要求临床医生具备一定的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并有接受政府机关委托,承担法医学检查、鉴定的义务。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全国许多省市都指定了相应的医院来开展此项工作,而作为一名临床医生,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医学知识,则很难胜任此项工作,甚至会因此而导致不必要的错案、冤案发生。
2加强医学生法医学课程学习可以有效防范医疗纠纷事故
医疗纠纷事故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诊疗护理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学生作为未来的医务人员,在走上工作岗位后,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医疗纠纷事故的当事人。但在此前,他们却很难系统地学习有关专门的医疗纠纷事故课程,也就是说,在他们成为医疗纠纷事故的当事人之前,他们对有关医疗纠纷事故防范的知识掌握甚少,或者是虽然学过一些,但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他们缺乏医疗纠纷事故的防范意识,在发生了医疗纠纷事故后就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以至对本人、对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都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例如,在某医院,一孕妇因腹痛于凌晨2时急诊入院后流产,产下一男婴。接诊医生在简单询问了孕妇的预产期后认为该流产儿为不成熟儿,难以成活,遂将该男婴放至产房后的垃圾堆旁,告诉孕妇小孩肯定不能成活,“扔掉算了”。但至早上7点钟清洁工在清理垃圾时,发现该男婴还有微弱的哭声,随即把该男婴抱进产房抢救,该婴儿最终死亡。该男婴的父亲在得知此事后,认为接诊医生见死不救,延误了小孩的最佳抢救时机,并将医生及医院告上法庭。后经法医鉴定,认定该男婴为早产儿,活产,有严重宫内窒息征象,存活希望很小或是虽能存活,但肯定遗留严重残疾。法院认为,该婴儿既为活产,医生就应当积极抢救,而接诊医生主观臆断,不进行仔细检查就判定该婴儿为不成熟儿,难以存活,应承担法律责任。该例接诊医生对“死亡”与“存活可能性很小”、“生命”的概念认识不足,因此因“不作为”而引发了一起医疗事故,教训是深刻的。而在法医学则不同,有关医疗纠纷事故的研究是法医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客观、公正的鉴定医疗纠纷事故是法医学强调的重要内容,法医学的许多有关医疗纠纷事故的研究都对临床医生的医疗行为大有裨益,具备了丰富的法医学知识。将会使医学生在以后医疗工作的各个岗位上都能积极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