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乡安全协议书

时间: 10-17 作者:张光辉 栏目:信函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参与社会实践服务期间(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7月27日)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贵校和我服务队实际情况,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我服务队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在校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服务队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我服务队不承担赔偿责任。

5.实践期间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我服务队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我服务队主动及时通知学生父母等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我服务队不承担责任。

6.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我服务队不负责任。

7.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8.严格做到“四不准”即:不准横穿马路、不准私自下河塘洗澡、不准购买零食或饮用不洁水和不准在非上课期间随意进入校园。凡由此造成意外事故的,学校和我服务队概不负责。

9.本协议一式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学生姓名:xx

班级:xxxxxxx

学生监护人签字:xx

学校盖章:xxxx

x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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