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3)

时间: 09-05 作者:赵寿荣 栏目:方案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工作步骤

排查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政府挂牌督办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9月16日—9月25日)

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学习上级通知精神,明确任务分工,商定全区整治方案,建立起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区政府组织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并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排查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9月26日—10月25日)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街道办事处。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0月26日—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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