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4)
时间: 09-25
作者:刘天龙
栏目:方案
对于申请内退的职工和已办理内退的职工,按每月本人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2、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两种安置办法,第二种办法,经济补偿数额较高,本企业选择第二种办法,即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均按申请自谋职业对待,一次性发给太原市企
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具体发放标准是:白鹭文具厂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人员为113人,每人按太原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领取的安置费总额除以113人月工龄总和,得出每一年工龄一个月的补偿标准,再乘以每人的工龄数,即为每人的经济补偿标准。
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本人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参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上年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人上年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平均工资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对每个职工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应缴纳到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由改制后企业代表原企业与自谋职业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转移各项社会保险相应手续。
3、改制后的企业对在本企业工作的双职工原则上要照顾一人实现再就业。
4、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愿意在改制后的企业重新上岗的职工,实行双向选择,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重新上岗,在岗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依法续接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险。
5、原企业因工致残和职工遗属的生活费、医疗费、各项补助等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支付。
6、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按原规定支付。
7、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在改制后的企业重新上岗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发放给职工本人。
四、安置具体费用的计算办法
1、离退休职工109名,《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按3年统筹外费用的月平均水平,计提60个月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这一项约需要16万元。
计算办法:月均数额xx元乘60个月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xx人,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退手续,内退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内退期间,按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按内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月份乘以职工本人工资的80%计算。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缴纳部分,按改制时企业缴费标准计提36个月。大数按5年计算,约需支付内退职工生活费68万元,养老保险费22万元,失业保险2万元,医保费6.4万元,公积金8万,生育保险费0.5万,大病保险4万,共计约1110000元。
3、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113人,按照职工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人数,一次性发放给太原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2003年太原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882元,大约共计3349998元。
计算方法:9882元/年χ3倍χ113人=3349998元
4、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33人,按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73000元。
5、企业支付工伤和遗属费用共计xx元。
(1)工伤职工1人,xx元/月x36月x人=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