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工作方案(7)
时间: 04-03
作者:赵天泽
栏目:方案
3、社区戒毒办根据吸毒人员数量情况,组织一个或多个由居委会主任、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及所在单位代表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帮教小组”(以下简称帮教小组),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帮教工作。帮教小组可以吸纳禁毒志愿者参加,由居委会主任担任帮教小组的组长。
(二)工作职责。
1、社区戒毒办职责。
(1)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2)审批戒毒人员提出的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
(3)提出社区戒毒解除意见。
(4)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5)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帮教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6)对拒绝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上报区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2、区戒毒办各成员单位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监测工作。
(2)司法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司法援助。
(3)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4)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5)公安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6)教育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人员以及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7)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其中,共青团负责禁毒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
(8)社区戒毒专门组织在社区戒毒办的领导下,做好社区戒毒的日常工作。
3、帮教小组职责。
(1)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
(2)戒毒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
(3)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
(4)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办报告。
(5)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6)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其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7)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
三、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期限
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在我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七十周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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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社区戒毒的时间自戒毒人员到社区戒毒办报到之日起算。社区戒毒人员变更社区戒毒的地点,符合社区戒毒协议各项规定的,社区戒毒时间合并连续计算。
四、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