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心得体会(2)
时间: 04-28
作者:池水清
栏目:心得体会
篇二:依法治校心得体会
依法治校,是指依照法律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依法治校,就是要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在建设和谐校园的过程中,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必然要求 。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的核心。社会主义和谐校园,必定是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校园。离开这一基本前提,即使校园其他方面呈现“和谐”状态,也不是真正的和谐校园。《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教育方针内容的表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大关于教育方针的论述增加了“为人民服务”、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和“美”育的内容,进一步丰富了教育方针的内涵。教育方针体现了我国教育的性质,指明了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是落实党和国家对学校和所有教育工作者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内在需要。
依法治校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一系列教育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体上已经覆盖了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对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与之配套的各项具体工作原则、制度作出了规定。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其规定管理学校各项事务,就能从根本上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使教育方针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依法治校:保障师生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 。
充分保障师生民主权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关键,也是学校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教育民主和学术自由是现代校园的基本特征。只有在充分保障师生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教育民主和校园的和谐。《教育法》第三十条第3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法》第七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我国《宪法》将受教育权利规定为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国家对受教育者的郑重承诺,意味着学校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为前提。为了保障师生的民主权利,学校必须制定章程,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构建校内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明晰和理顺校内各种关系,确立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需要的运行机制,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其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实行校务公开,建立校内监督约束机制。所有这一切,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有的本身就是具体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依法治校是师生民主权利的保障。
依法治校:平衡和调节校园利益关系的必然要求 。
平衡和调节校园各种利益关系,是建设和谐校园的一项重要任务。校园各种利益关系得到令人满意的平衡和调节,其他许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实现校园和谐便有了现实可能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办学体制、教育投资体制、招生就业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学校后勤保障体制的全面改革,学校对内对外形成多种利益关系,例如,学校与政府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学校之间或学校与社会力量之间的联合办学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用关系,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产学合作关系,金融机构与学生之间的助学贷款关系,学校与科研成果使用单位之间的技术合同关系,学校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关系,等等。这些社会关系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利益背景,充满利益矛盾与冲突,远非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调节。只有依法治校,充分发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所特有的调节功能,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协调、平衡这些利益关系,促进校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