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规经营学习心得(3)

时间: 04-12 作者:顾洁玲 栏目:心得体会
  2邮政储蓄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管理建议。
  2。1事前控制。
  2。1。1加强保险销售资质管理。
  营业网点应按照保监会规定在明显位置悬挂 “代理保险兼业许可证”,并获得上级行授权。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取得保监会颁发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1。2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网点在代理销售投资性保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进行当面评估,并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防止错误销售。同时,应妥善保存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2。1。3加强内控建设,规范操作流程。
  要充分认识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全行统一、操作性强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和涵盖代理业务全过程的操作规程。
  2。1。4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培训内容应涉及代理保险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等方面。要修订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激励考核长效机制,促使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合规发展。
  2。1。5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营业网点要明示客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之前,#p#副标题#e#必须要求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建立问题处理应对预案,确保能够对客户投诉的保险产品进行全面、及时、妥当地处理。
  2。1。6明确责任,建立问责制。
  要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准入、宣传、销售和投诉处理等各个业务环节中,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
  2。2事中监管。
  2。2。1合规销售保险产品,规范销售行为。
   网点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 “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 “本金”、 “利息”、 “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不得代客户签字,不允许非客户本人签字。
  2。2。2规范销售模式,严禁出现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各单位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进驻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只负责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并协助网点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2。2。3加强代理费用的财务核算,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严禁网点收取或索要协议外利益、销售返点等。
  2。2。4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对不再具备销售条件和风险管控能力的分支机构,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并根据审计意见决定是否对其继续开办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
  2。2。5正确对待用户投诉。
  牢固树立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思想,对客户咨询要耐心解答,对客户投诉要及时处理,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赖。对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处理,减少客户投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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