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绩效考核方案(3)
时间: 03-21
作者:王梦迪
栏目:方案
(三)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具备法人条件但未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
(一)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被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三)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
(四)无故不参加绩效考核的;
(五)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六)不参加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
(七)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批准设立未满一年的,只参加绩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纳入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按所属事业单位考核等次进行量化赋分,计入其主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并作为被考核单位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调整机构编制、单位财政经费和职工收入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量化赋分计算公式: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权重分×[1×a级单位个数+0.5×b级单位个数+0×c级单位个数]÷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总个数。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a级的:
(一)按照在职在编人数给予被考核单位一次性奖励,其中在职在编人员100人以下的(含100人),按实际人数和600元/人的标准核拨,在职在编人员超过100人的,给予单位6万元定额奖励。
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获奖的事业单位机关不重复奖励。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适当调增其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各级各类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当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连续三年为a级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同等条件下,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优先提拔任用。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发放年终奖励工资。
(二)缩减财政支持力度,适当调减其绩效工资总量。
(三)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
(四)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超过30%考核结果为c级的,该部门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
(五)当年考核结果为c级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c级的,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降免职或解聘。
(六)当年考核结果为c级的,给予单位警告,限期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c级的,给予单位通报,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其领导班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负起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监管责任,加大对事业单位整体运行状况的监督指导。各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事考办提报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评委要正确履行职责,认真负责,严守纪律,按要求参加各专业绩效考核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对违反考核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委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运用好考核结果,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