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选举方案(18)
时间: 03-14
作者:张维友
栏目:方案
九、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2、身体健康,能胜任农村工作,现任村干部年龄男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19xx年8月26日后出生的),女的不超过52周岁(19xx年8月26日后出生的);新进入村民委员会班子的成员,年龄应尽量控制在40周岁以下,年龄男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19xx年8月26日后出生的),女的不超过50周岁(19xx年8月26日后出生的),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村民委员会班子要确保一名妇女干部,原则上要有1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或大学生村官。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2、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不积极、不认真甚至与上级党委、政府对抗的;
(2)搞宗族派系、拉帮结伙、闹不团结的;
(3)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社会公德,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4)年龄偏大,身体状况差,工作能力弱以及文化程度偏低等,不能履行职责的;
(5)不按规定缴纳各种合法税费,或拒不履行公民应尽其他义务的;
(6)加入邪教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7)欺压群众,横行霸道,参与黑恶势力的;
(8)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正在立案侦查的。
十二、被推选产生的正式候选人如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十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介绍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候选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广播或印发、张贴。
鼓励候选人开展竞职演说。竞职演说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提出。发表竞职演说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
候选人应公开竞职承诺、纪律承诺。
十四、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人员若干名,投票站工作人员若干名,流动票箱监票人若干名,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若干名等。上述人员(代写员除外)都应从本村的选民中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代写员可由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本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及其近亲属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十五、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设中心投票会场和 个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并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本次选举严格控制使用流动票箱,确需设置流动票箱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保证选民密码写票。投票结束后,所有流动票箱集中统一开箱、计票。
十六、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因文盲、病残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员代写。候选人、工作人员和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选举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委托投票必须在投票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并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漏选民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