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培训计划

时间: 03-13 作者:鄢光宇 栏目:工作计划
篇一:医药公司培训计划

为了宣传贯彻执行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和药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各项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促进当地药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20xx年度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监管执法队伍和药品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市药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药品监督执法岗位及药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职责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

二、培训的组织

根据《南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省市县三级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南药监〔20xx〕文办139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药监〔20xx〕文人658号)以及南平市药监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及更改学历规定》(南药监〔20xx〕文人009号)有关精神,对我市药监系统20xx年度培训教育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正科以下(含)干部职工、县局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由市局负责审批,有参加新一年度学历教育的干部职工应在20xx年2月底前申请报批。

2、凡是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调训计划,要求参加党校、行政学院举办各类政治理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各县(市)局及直属单位要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安排。

3、医疗机构制剂室负责配制和药检人员的岗位培训,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养护、保管、销售工作的人员,药品连锁企业门店和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查验收的人员以及营业员的岗位培训,由市局负责组织。

4、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从业药师,医药专业、医药工程专业的初、中级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市局负责组织,市、县两级局共同承办。

5、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实施指南培训由各县(市)局负责组织,市、县两级共同承办。

6、各县(市)局安监人员和器械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由市局负责组织。

7、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在年度培训计划之外,确因工作需要,各有关单位和科室临时安排的培训项目,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人教科审核,由人教科报请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

三、培训内容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实施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药械相关知识。另外,药品监管系统公务员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思想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廉政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学习现代公共管理技能。

四、培训时间安排

1、省、市药监局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调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药品从业人员培训;

①2—3月份举办2期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养护、保管、销售工作的人员以及药品连锁企业门店、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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