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实施方案(11)
时间: 01-08
作者:董燕
栏目:方案
(六)财政补助。加大财政对城市建设的扶持力度;全面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收费减免;确保城市维护费及专项资金的足额及时拨付。
(七)社会参与。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广泛动员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城市绿化、美化、亮化等工程建设,为中心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贡献力量。
四、拆迁安置及土地开发政策
(一)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政策
今年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房屋拆迁,严格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甘肃省《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补偿标准原则执行平政发〔20xx〕20号文件精神。
1、凡占压道路红线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土地无偿退出。
2、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原有道路无偿占用,不予补偿。
3、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尚未到期的临时性建筑,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4、城市居民房屋拆迁:房屋按同类标准补偿,土地按征地指导价给予适当补偿;确需划地安置的,房屋按标准补偿,土地按居民宅基实际占地(含建筑物占地)面积,在规划的安置区“占一划一”,由被拆迁户按规划自行修建,土地使用权归被拆迁户所有。
5、城市规划区农民房屋拆迁,参照执行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对需划拨宅基地的农户,房屋按同类标准补偿,土地按征地指导价补给村、社,由所在村、社按统一规划修建农宅小区或村民住宅楼,互找差价后合理分配;对被拆迁农户自愿放弃划拨宅基地、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经村委会同意,房屋按标准补偿,土地按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指导价,结合农民宅基实际占地(含建筑物占地)面积进行适当补偿。
6、拆迁乡、村、社集体房屋,房产按标准补偿,土地按指导价统征。
7、拆除私营企业房屋,房屋按标准补偿,自行拆除。土地按取得来源,属集体性质的按指导价统征;属国有划拨的,无偿退出;属出让取得的,按合同出让价结合土地剩余年限给予相应补偿。
8、拆除直管公房,房屋由现住户自行拆除,材料归其所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后,按《房屋使用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二”,在安置区无偿划地安置。
9、对房屋交错分布,占地尚未确权登记的“大杂院”,其占地面积由共用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所处地段和确权房屋面积,采取均摊的办法,连同房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10、对积极配合拆迁,按“协议”规定时间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的拆迁户,可按拆迁在证房屋面积给予一定奖励。
(二)土地征用、开发及失地农户安置政策
1、因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集体土地,区分用地现状性质,限价征用,分类补偿。具体由市土地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研分析,合理测算后提出征用补偿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后执行。
2、因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仍执行平政发〔xx〕92号文件标准。
3、泾河大道南侧,凡能整体开发的地段,按规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面向社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积极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
4、道路两侧拆迁后腾退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为道路用地。
5、对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收购失去宅基地的农户,由市政府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修建一批经济适用住房或就近征用并划拨住宅用地,交由村社组织集中修建安置住宅楼,一次安置到位,避免重复拆迁。对不愿意集中安置的农户,可鼓励进保丰、甘沟安置区或在新选定的安置小区内安置,结算差价后,享受居民的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