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化工程实施方案(9)
时间: 01-16
作者:杜凡
栏目:方案
五、亮化区域及责任主体
(一)城区主干道路两侧路灯亮化照明。
责任单位:电力局。
(二)广场绿地设置景观灯、草坪灯等其他亮化设施,以及奥威路等主要道路的单体亮化。
责任单位:建设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三)城区主干道两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的亮化。
责任单位:沿街各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四)城区主干道两侧个体经营门店的亮化。
责任单位:工商局。
(五)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广告牌(灯箱)、跨路龙门架的亮化。
责任单位:各产权单位。
六、亮化设施开启时间
城区亮化设施节日期间应随路灯同时开启,闭灯时间根据昼夜长短不同分两个阶段:6月至10月不早于24:00,11月至次年5月不早于23:00。另外,国家法定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闭灯时间不早于24:00。
七、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亮化工程建设,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责任、明确任务,保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所承担的亮化建设任务。县建设局 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重点亮化单位的督促检查。城区内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本单位的亮化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 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亮化建设工作。亮化建设要坚持高标准、高档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 新工艺,体现出亮化建设的科技含量和艺术品位,达到简洁、明快、经济、节能、环保的效果,确保亮化工程质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政府督查室、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城区亮化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亮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要及时予以宣传。对于亮化不合格的单位,要给予批评纠正;对于不负责任、不认真落实亮化方案要求的单位,予以曝光批评。同时,广播局要开设专栏,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四) 加强日常管理与维护。各亮化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加强对城市亮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检修,对损坏的设施要及时修复。已有亮化设施的单位要按照城市 亮化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对亮化设施进行改造完善。要保证投入使用的亮化设施正常发光,显示完整,定时开启,始终处于完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