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讲稿(7)

时间: 10-21 作者:王延达 栏目:演讲稿

这里大家思考一下四个问题:

1、这是一个什么性质案件?

这是一个刑事案件,为什么说是刑事案件?因为案件当事人已经触犯了刑法,就受到刑罚处罚。这里有一个转化的过程,本来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药家鑫未必触犯刑律,应该是民事案件。但事故发生后,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了。我们国家在处理民事与刑事案件时,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即如果一个的行为既违反了民事法律,又触犯了刑律,就是要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区别民事与刑事案件的方法:民事要钱,刑事要命。

2、事故发生后,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维持现场,尽快送附近医院或者打120急救电话,对伤者进行求助。同时,报警,让警察来处理。

3、药家鑫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都触犯了哪些法律?

撞人:主观是过失。违反了交通法规,根据受害人张妙的伤势分三种情况,如果是轻微伤或者轻伤,构成交通违法,进行民事赔偿即可;如果是重伤或死亡,构成犯罪,则要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是过失犯罪,在处罚上与故意犯罪相比轻很多。

杀人:主观是故意。触犯《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对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14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的人犯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④贩毒、⑤放火、⑥爆炸、⑦投毒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药家鑫不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遇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该怎么做?怎么区分打架还手与正当防卫?

为说明这个问题,我先说一个案例:

李某在某市场以卖水果为生。2007年1月15日,李某守在水果摊前卖水果。王某要买水果,于是过来询问价格,感觉价格合适并买了5斤水果。傍晚王某来到李某的摊位前,说是因为水果不好吃想退掉已买的水果,李某不同意。于是王某拿起水果扔向李某,李某随即躲闪没有打到李某。王某因为水果没有打到李某,更加愤怒,于是上去朝李某的脸部打了两拳,因李某长得瘦小,王某长得高大,不敢还手,还是躲闪。王某于是上去掐住李某的脖子朝其腹部用脚猛踢。李某想跑,王某拽住他继续殴打。李某情急之下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腹部刺去,王某倒地。李某拨打了110与120,王某经鉴定构成重伤。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遭到王某的不法侵害时,一度采取了克制与躲避的态度。后为避免自己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伤。李某将王某刺伤后没有继续刺伤王某,而是拨打了110与120。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与程度相适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及其意义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①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②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③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④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正当防卫行为的概念来看,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刑法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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