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检查制度(2)

时间: 09-20 作者:王光源 栏目:职责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范文四:

    第一条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各级食安委领导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实施。
    第四条 县(市)、区级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食安委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协助对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应确保在村民组(居住小区)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或助理检查员。具体情况由各级食品安全委确定。
    第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由市食安委统一制作聘书,统一编号。聘书标注检查区域及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专业和法律知识;
    (四)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内容由市食安办统一确定,各县(市)、区分别落实。聘任人员的管理采取“谁聘任,谁负责”的原则,聘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要向上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八条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权利:
    (一)接受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正常工作检查活动和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三)受到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各级食安办定期对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p#副标题#e#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建议原聘任机关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二)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三)在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第十条 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分为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两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检查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估;
    (三)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各级食品安全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本区域落实《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渠道设置落实情况;
    (四)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了解;
    (五)各级食安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
    (一)明查时,应出示聘书,进行检查告知,检查内容要有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二)暗访时,暗访的检查内容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也可以通过随机抽查问卷、走访管理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各种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各级食安办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并在区域内予以通报。各级食安委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一个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标。
    第十三条 各级食安办应将本制度告知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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