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职责(2)
篇四: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
二、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四、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六、加强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p#副标题#e#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七、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组成,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具体管理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评分考核。
八、组织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心理特征、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个案。
九、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篇五: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教育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相关奖惩;
四、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六、完成县(市)区司法局或上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