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管理制度(4)

时间: 07-02 作者:肖宇斐 栏目:职责
  5.5.4 消防设备故障维修的标识。
  5.5.5 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识。
  5.5.6 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指挥系统图的标识。
  5.5.7 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识。
  6消防器材的管理
  6.1 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2 行政部每年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两次定期检查、清理和登记造册存档。
  6.3 消防栓、箱体、玻璃、门锁、阀门、水带、水枪、手动报警器、小锤及其配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4 消防水泵、阀门、管道、压力表、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每月放水试验一次。
  7器材配置
  7.1.1行政部负责本厂消防器材的规划及配置。
  7.1.2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消防技术的相关规定,配置要适量、适用、合理。
  7.2登记入库
  7.2.1消防器材由保安队协助进行检验,检查包括:性能、规格、数量、使用有效期、使用范围等,确认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退回采购、更换。
  7.2.2经检验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由行政部办理入库手续
  7.3使用与维护
  7.3.1灭火器的使用:灭火器是一种可由人力移动的轻便灭火器具,他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用来扑灭火灾。
  7.3.1.1灭火器配置在各楼层的消防箱内,消防箱应设于显眼、通风、干燥、清洁的指定地点,不受烈日的暴晒,不接触热源或剧烈震动
  7.3.1.2灭火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铭牌朝外,标识清楚。
  7.3.1.3灭火器的存放必须在接警时能及时取用。
  7.3.1.4灭火器只允许在火警发生时和训练需要时使用,平时一律不准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经行政部主管同意。
  7.3.1.5训练用灭火器材由保安队长负责领出。训练完毕统一送还,如已使用,应更换或及时充装灭火喷剂后,物归原处。
  7.3.1.6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灭火器材经公司安全负责人同意,登记确认后方可领出,用完后及时归还。
  7.3.2灭火器的维护
  7.3.2.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p#副标题#e#  7.3.2.2每月定期进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检查。
  7.3.2.3灭火器检查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1)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在红色区域要检查原因,发现重量减轻10%,检查后要及时灌装)。
  (2)铅封是否完好(一经开放,须按规定再充装,并作密封试验,重新铅封)
  (3)喷嘴和喷射管是否堵塞,腐蚀损坏;推式灭火器的行车是否灵活。
  (4)喷筒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
  (5)外观检查发现有4.3.3.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7.3.2.4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维修:
  (1)灭火器的橡胶有变形、老化或断裂的。
  (2)压力表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
  (3)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5)密封片、密封垫等发现有老化泄露现象。
  (6)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7.3.2.5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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