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工作计划(7)

时间: 02-23 作者:黄俊壹 栏目:工作计划

一、工作指标要求

(一)孕产妇死亡率

控制在10/10万以下。

(二)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分别控制在6‰和7‰以下。

(三)其他工作指标

1.早孕建卡率达80%。

2.孕产妇系统管理覆盖率市区达98%,农村达95%;农籍孕妇孕期免费体检率达85%以上。

3.高危孕妇管理率达100%。

4.住院分娩率达100%。

5.7岁以下儿童管理覆盖率市区达98%,农村达90%。

6.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达85%。

7.高危儿童筛查率全市达95%,高危儿童专案管理率市区达95%;农村达80%。

8.孕前传染病筛查率达90%以上。

9.产前筛查率达90%以上。

10.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筛查率达95%以上。

11.儿童白内障筛查率达90%以上。

12.儿童髋关节筛查率达90%以上。

13.儿童先心病筛查率达90%以上。

14.适龄妇女妇科病完成当年计划的100%。

15.农村妇女叶酸服用率达80%以上,服用依从率达50%以上。

16.项目区县农村妇女宫颈癌筛查共完成2.4万例,治疗率达95%以上。

17.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率达100%。

二、加强妇幼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持续和规范地发展

(一)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剥离住院业务,确定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发展模式

设置床位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剥离住院业务,以妇幼公共卫生和保健服务为主要职能,统一名称为地区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实现内部功能、科室布局、业务流程的标准化设置。

(二)落实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建设,提高公共卫生能力

在确定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专业公共卫生职能后,各区县要通过资源调整、改造、扩建、新建等方式,改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设施,确保妇幼保健公共卫生业务用房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房屋功能要符合妇幼公共卫生和保健服务工作需求。依辖区人口房屋面积要达到2500平方米、3500平方米、4200平方米三个标准。凡按要求时限和标准完成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区县,经市发改委、市卫生局验收合格后,由市发改委给予资金奖励。

(三)依据相关政策,配齐妇幼保健工作人员

根据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卫妇字[1986]2号),参照辖区人口核定编制,配备工作人员,一般应在40-7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要占工作人员总数的75-80%。新进保健人员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要到市妇儿保健中心接受为期一年的岗位培训。加强现有岗位人员培训,通过三年时间,强化区县妇幼保健力量。

(四)确保经费,保障公共卫生工作开展

依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要求,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实行预算科目单列,保证经费足额、按时拨付。其中,人员经费按照编制拨付;妇幼卫生群体保健经费,要严格依照市政府《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8号)文件要求,按照0.5万元/万人口的标准,认真执行,并随着经济增长和妇幼卫生工作的发展而增加;公务经费要按照工作需要核算,并认真落实。

三、保证母婴安全,控制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一)强化责任

继续实行孕产妇死亡控制的领导责任承诺,强化区域管理,实现有效控制。实行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和归因分析,对可避免因素所致死亡进行责任通报和明令整改,对实现年度承诺目标的区县和对抢救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进行表彰。

(二)做好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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