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总结(5)

时间: 10-26 作者:张丽 栏目:总结


篇六:火灾事故报告

    一、关于事故的原因及责任

    根据消防、公安等部门的勘察认定,本次事故是周惠、谢玉梅(鸿利泡沫坐垫厂员工),用发热的脉烙丝切割海绵泡沫,由于将电压由25伏调至125伏,致使脉烙丝温度过高起火燃烧导致火灾。因此,事故是周惠、谢玉梅违章作业、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责任单位为鸿利泡沫坐垫厂,事故责任人为该厂负责人向永红。周惠、谢玉梅负有直接责任。

    二、关于经济赔付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死者经济赔付方为鸿利泡沫坐垫厂。该厂负责人向永红承担事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关于给予死者家属的政府救助

    据街道了解,鸿利泡沫坐垫厂规模不大,资产不多(1.2万元),效益不好,可能经济赔付能力有限,向永红家也有一死一伤。街道向上级政府请示,本着救济救急的人道主义精神,给予三位死者家属适当的灾难救助金,用于死者家属的善后事情料理。

    四、关于死者家属的经济赔付

    死者家属有向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求经济赔付的权利。街道等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协助死者家属向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追讨赔付。追讨赔付不成,死者家属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会后,街道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各小组成员立即返回死伤者家属住宿旅馆开展工作。街道将认真掌握死伤者家属情绪,及时上报事故善后处理信息,尽最大努力安抚死伤者家属,维护辖区安全稳定。目前,死伤者家属情绪稳定。

    台山“8·25”火灾事故具体处理结果

    根据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何健旺:台山市公安局环南派出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

    2、陈惠湖:台山市公安局环南派出所副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给予撤销副所长职务的行政处分。

    3、陈池效:台山市公安局环南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4、陈瑞衡:台山市台城东云社区居委会主任、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伍海涛:台山市台城东云社区居委会治保主任、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6、张瑞明(台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消防工作)、彭俊松(台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方豪尔(台城街道办事处原主任)、谭德和(台城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黄永光(台城街道办主任)、吴坚宏(台城街道办党委,分管消防工作)等对事故发生均负有领导责任,台山市政府对上述人员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7、鉴于王兵团已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8、依法对刘文光、黄佩仪夫妇给予行政处罚。

    9、责令台山市台城东云社区居委会、台山市公安局环南派出所、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台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台山市公安局、台山市政府分别作出深刻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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