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药房规章制度

时间: 01-06 作者:韩超 栏目:规章制度

一、药剂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如患者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务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可调配。

二、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调剂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三、含有毒药、精神药品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须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

四、处方调配应严格核对后方可发生。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患者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六、发出的药品,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包装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七、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八、药房内储药瓶补充药品时,必须细心核对。

九、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十、调剂台及药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十一、注意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贵重药品失盗,设立消防设备,防止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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