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放炮规章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井下放炮必须由取得放炮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无放炮证的任何人员不得放炮。
2、井下放炮必须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联锁放炮”(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制度,“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安全监督工作安检员必须严格执行切实负起责任。
3、井下任何地点放炮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放炮期间必须停电、撤人、设警戒,否则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组织放炮工作。
4、施工单位技术员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明确规定放炮距离以及放炮期间的停电、撤人、设警戒等各项工作。
5、放炮期间停电、撤人、设警戒的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停电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电工落实,瓦检员、安检员监督;由瓦检员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通知电工按照停电顺序逐级进行停电,并将停电结果汇报矿调度室。
②放炮前撤人工作由瓦检员负责,安检员监督。
③放炮前放警戒工作由班组长亲自负责落实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
进入爆破地点的任何通路上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④由班组长确认全部到位后,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向值班领导汇报、同意放炮后、调度及时将同意放炮命令通知瓦检员、安检员,最后由班组长向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
⑤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
⑥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⑦放炮期间停电、撤人、设警戒的工作由瓦检员、安检员监督。
6、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的,每少一次检查罚瓦检员50元。
7、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的,每次罚瓦检员100元。
8、未按规定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罚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各50元。
9、在放炮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现场安检员监督不力的罚50元。
10、对非放炮人员放炮者罚款100元;现场单位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11、对不按规定放炮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罚款300元,至直追究刑事责任。
12、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罚队长100元。
13、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少1米罚放炮员5元,并停止放炮。
14、使用失爆的放炮器放炮,罚放炮员100元。
15、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罚放炮员100元。
16、放炮崩倒棚子、柱子的,每次罚100元。
17、明火放炮、放糊炮的,每次罚100元。
18、处理堵塞煤仓或溜煤眼,不使用被筒炸药,罚款100元。
19、雷管角线不扭接或搭在金属物上的,罚放炮员30元。
20、放炮连线不执行串联连接的,罚放炮员50元。
21、未执行1次装药1次启爆的,罚放炮员50元。
22、炮眼不装水炮泥的,每次罚放炮员50元。
23、炮眼不装炮泥或充填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充填可燃物的,每眼罚放炮员30元。
24、在有瓦斯的煤岩层中进行反向爆破者,每眼罚10元。
25、放炮前后放炮母线不短接的,罚放炮员30元。
26、支护不符合要求而进行放炮的,罚放炮员50元。
27、装配引药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放炮员30元。
28、装药不用木质或塑质炮棍的,罚放炮员30元。
29、非放炮员装药联线的,罚责任者30元。
30、不用放炮器进行放炮的,罚放炮员30元。
31、放炮不按规程设置警戒的,罚责任者30元。
32、放炮警戒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擅自解除警戒设施的,罚责任者30元。
33、当班未放完的炮不向下班交待清楚的,罚放炮员30元。
34、边打眼边装药的,罚放炮员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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