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2)

时间: 07-13 作者:刘博宇 栏目:案例
篇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例(700字)

案例一:2011年春节前,严某因原来的农用车牌照过期,向王某要来皖19/a1028变型拖拉机的行驶证、号牌,套用在自己的变型拖拉机上,并以皖19/a1028变型拖拉机的名义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2012年9月9日,严某酒后驾驶该车撞上了前方同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的自行车,致骑车人黄某死亡。黄家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84700.2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保合肥市支公司承保的是皖19/a1028变型拖拉机,本案肇事车辆套牌,并非被保险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投保义务人严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因严某醉驾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故承担75%的赔偿责任。王某将牌照交严某使用直到事发,近两年间未讨回或拒绝严某继续使用,对套牌行为属知情并默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2010年4月22日,长城驾培公司学员黄某在教练员缪某的指导下驾驶苏h0381学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李某由北向南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李某骨折。经认定,教练员缪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双方协商,长城驾培公司除已经承担的李某医疗费142385元,另向李某实际赔偿误工费等共计56700元。事后,长城驾培公司向人保金湖支公司理赔被拒,诉至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长城驾培公司与人保金湖支公司就苏h0381学轿车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学员在教练员指导下上路练习驾驶被保险车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人保金湖支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法院重新核定数额后判决中国人保金湖支公司向长城驾培公司支付保险金64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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